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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8-1(第2节)

中国水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水流所在地权利人,如对岸上的土地地产权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地产权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当给下游留下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任何变更水自然流向的行为,不得造成相邻关系人的损失。

权利人有向他人提供用水设施的义务。水流相邻地不动产权利人,无论是处于水流上游或者下游位置,为疏通其水源至目的地,可以使用高地或者低地权利人的水泵、水渠等引水设施,水流所在地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但应当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引水设施的抽水电费等费用。

2.自然水流所在地权利人的自由用水权与义务

由高地流向低地的自然流水,低地用水权人只取所需之用。高地用水权人在必要限度内实施截水用水,不得堵截全部的水流。低地或者邻地用水权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向高地用水权人抽取、引取过量的水资源并造成妨害,应当向被妨害用水权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的产地上有雨水、雪水等自然水流横穿而过,地产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在水流一经离开其土地时,即应将其归复于通常的水道。这是关于下游地产权利人应有的利用雨水、雪水来截水、用水的临时性权利。相对用水较大、长期利用、应急利用的权利,需经水行政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准执行。需要共同遵守的义务,一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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