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二是对自然流水的取水和排放,包括排渍、排涝、排污,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专门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水法等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对于跨行政区的河流实行合理配置制度,力求达到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目标,按照此原则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
水法第45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水法第20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二、排水相邻关系的的处理措施
排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排水活动。生产领域的排水是趋利避害的功利性行为,消费领域的排水是用水耗能的非功利性行为。排水权人也要按照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排放的原则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当代社会的排水问题,集中于水源污染和水患灾害二大矛盾焦点之上。有人认为地球上的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遏的,于是就大手大脚地使用水、浪费水。有的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地向地表、地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