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法等法律法例之中,强调以行政手段来介入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对于侵权、失职、渎职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律处罚均有相应的规定。
1.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权利人的义务
(1)所有权归属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2)用水、排水的总规则
水法第4条至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效能。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其他的,还有工程排水、开矿排水、围垦排水、防汛排水、抗洪排水等应急排水等内容,水法都有专章专门规定。
(3)用水权人与排水权人行为规范
水法第7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于第28条相关内容的再次声明。
此项规定,将“公共利益”这个中心词、关键词嵌入其中,并排在前面,比较周全而合理。物权法重视用微观分析法来规范微观相邻的排水权人的行为规范,水法重视用宏观分析法来规范宏观相邻的排水权人的行为规范。两种相邻关系的排水权概念是有所区别的。
2.行政责任法
水法第75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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