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律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土地占有权人不得阻止权利人正当地通行到达目的地,就是依据相邻关系四项原则,对不动产权利人减去一部分权利、让出一部分权利,让通行权加上一部分权利、得到一部分权利,使得土地利用通行权安全行使与圆满成功。
通行权,全称为不动产权利人相邻关系的通行权,是法律赋予地役权人或者地产权人、土地利用权人、业主共有权人以通行便利的特殊权利。因土地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或者是共有土地上的居民相邻关系。因建筑物及其设施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建筑物空间利用的相邻关系。
狭义的通行权,是关于通行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近邻的土地利用关系;广义的通行权,是关于通行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隔邻或者远邻的土地利用关系。两种含义的通行权,其权利范围不同,但适用法律的基础要件和处理措施是基本相同的。
尽管各种通行权均基于地役权或者建筑物空间利用权的考量,而通行权的优先权仍然是有主次之分的。总体上,公共利益型通行权优先于共有型通行权,共有型通行权优先于个体的通行权,所有通行权均优先于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当此类通行权与彼类通行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考量其各自的优先权权重与权利秩序。
不同类型的通行权,对于妨害补偿的结果是不同的。仅为通行便利而成就的通行权,属于纯土地利用权类的通行权。妨害补偿时,一般为微小补偿或者象征性补偿;为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成就的通行权,属于地产权类的通行权,妨害补偿时,可以按照通行权人获取利益的大小来计量补偿金额的大小。但是,尽管公共利益型通行权优先于共有型通行权,共有型通行权优先于个体的通行权,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型通行权和共有型通行权就一定不负担妨害补偿,而是要看妨害的大小和是否属于无损便利型通行权而定。
二、法理基础
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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