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通行权的法理基础,均可源于地役权、利用权或者土地共有权。
关于地役权,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定义:“地役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这已经说明了通行权是地役权的一个种类,并点明了有便利型和效益型通行权之分。
地役权是否归属于用益物权,似乎还有商榷的余地。从权能上看,地役权确实限于对于他人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限制性收益这三大权能范围之内,也符合用益物权的权能特征。从优先权上看,地役权人可以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土地,地役权的优先权地位高于用益物权,甚至挑战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地位。然而,用益物权人在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时,时时处处受所有权人的控制,而且会付出收益租赁不动产的很多代价。
确切地说,地役权属于优先的便宜的土地利用权或者土地占用权,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可以不付出代价或者少有的付出补偿性代价而取得,特别是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如此,但地役权之收益权权能是非常弱小的;用益物权则属于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才是不付出代价或者少有的付出补偿性代价而取得。
如果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均视之为地役权,那么,这种地役权就是包括多种类型的土地利用权,包括所有权人之地役权、用益物权人之地役权、土地享用权人之地役权,以及不动产不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不动产远隔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等等。
如果说这种“地役权=通行权”的公式能够成立,那么以下定义也可以成立:(1)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通行权;(2)不动产用益物权人之通行权;(3)土地享用权人之通行权;(4)不动产不相邻关系的通行权;(5)不动产隔邻或者远邻相邻关系的通行权等。前3种属于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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