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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0-1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全称是建筑物构建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系指袋路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之人物、动物及车辆通过或行过他人建筑物通道到达目的地的便利权或者地役权,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要的一类通行权。

楼宇之间、楼层楼梯之间、公路之间、构建物之间或者土地之间所产生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应为科学规划、业主让利和有必要性的不动产通行权,可以与土地利用权构建不动产联合或者利用通行权。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调解人员与车辆通行与限行的矛盾,解决建筑物空间封闭与开放的矛盾,调整建筑物所有权与利用权的结构,建立新型的相邻关系或者地役权关系,让有限的建筑物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建筑物空间相邻关系的相关问题。

袋路,就是袋地、袋建筑物之路,一般是指被土地、建筑物包围如口袋式的行人难、行车难之路。当公共道路(通道)、业主共有公共道路(通道)和私人公共道路(通道)被人为分割时,人员、车辆等通行就受到阻隔,因此需要确认、保护和利用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袋路的习惯法原则与袋地的习惯法原则应当是性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袋路不光是包含了袋地,可能还包含袋建筑物,而且很多时候形成了联合的或者复合的通行权,以及更远距离的相邻关系,故这种物权价值就显得更高。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仍然需要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但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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