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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9-1

土地利用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通行权,系指袋地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之人物、动物及车辆通过或行过他人土地到达目的地的便利权或者地役权,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要的最重要的一类通行权。大陆法系古典物权法主要指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中农业社会的通行权,中国依据土地公有制的原则钦定为土地利用权。

此项普适性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分别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依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土地利用通行权人有权在必要的条件下通过他人的土地,但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使用的土地或者地上附着物、构建物造成损害,否则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以相当的赔偿。通行权人纯粹在他人土地上通行而不在此地修建或者拓宽路面的,为纯粹便利式通行权;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并在此地修建或者拓宽路面的,为地役权式通行权。

1.袋地

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通行的土地。因袋地相邻关系所产生的土地利用便利权,习惯法并见之于成文法上有引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等相当地役权式权利,通行权是其中更加重要的权利。在土地权利碎片化的情势下,袋地中的通行权人有可能需要通过多人多宗土地,或者发生连锁性甚至于相互性的通行权以及被通行权。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的民法,均以袋地而论土地利用通行权,并规范与调整其权利与义务。

2.通行权

土地利用通行权,在古典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中是最重要的一类通行权,绝大部分与地役权有关联。最主要的法理基础在于“不动产所有权限制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让权让利论”上。无论是农村或者是城市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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