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相邻、隔邻、远邻关系的关系人,于通行权一定时,无论是相邻或者隔邻、远邻关系,于法理上都应当一视同仁。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向目标建筑物空间送货、洽谈业务的关系人,对于目标关系人的亲戚偶尔走亲戚不开展经济活动之类的可忽略不计。此类通行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依约定,其他的依法理与习惯实行。
其他的联合或者复合通行权还有:(1)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公路,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公路建筑物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2)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高架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缆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3)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水渠并隧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4)利用他人建筑物在楼宇之间、楼顶之间建设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通道,或者利用现成的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通道,均形成了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明指的是土地利用通行权,但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而设立和行使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或者联合、复合通行权。如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水泥公路、桥梁、隧道和引水渠道等等,对于土地承包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都有利,都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人。很多情势下,土地承包人不但不需要建设的通行权人给予毁损的农地补偿,而且还带头出资予以帮助。
二、法理基础
1.法理基础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的法理基础,是在处理相邻关系“16字方针”原则基础上,把土地利用通行权与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近邻通行权与远邻通行权联系起来一并理顺与处理。
尽管在传统物权法上并不怎么关注联合通行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