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毕竟它是客观存在而不可回避的一类重要的通行权。特别是在大城市和发达城市中,每天车流滚滚而来,行人摩肩接踵,而行车难、行人难的问题日益严重,需要认真对待,不能说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随意放弃不理它。按照物权法第85条规定的意思,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来办理。或者给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酌情处理。
各种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的法理基础与土地利用通行权的一些法理基础有相通的一面。最主要的法理基础也在于“不动产所有权限制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让权让利论”上。就是依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对不动产权利人减去一部分权利、让出一部分权利,让通行权加上一部分权利、得到一部分权利,使得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安全行使与圆满成功。
各种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的法理基础,均可源于建筑物空间的共有权或者享用权。尽管物权法本条款没有规定此类通行权,或许其他法或者习惯法对此会有表示的情形。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串联起来解读。
城市规划小区人行通道、车行通道为业主共有,此项通行权为共有通行权,每个业主都有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楼道、过道、晒台及电梯间也为业主所共有,此项通行权亦为共有通行权,每个业主都有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各种建筑物空间利用的通行权,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命题。从远古到如今,“自己方便,与人方便”成为习惯法的通则。尤其是小区道路通行权,其公共性、公益性是越来越明显了,受益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了。这种通行权,惠及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小区的共有权人,许多隔邻远邻的享用权人也一样受惠。中国近年来实施的村村通公路工程,不仅仅关乎近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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