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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第5节)

,属于特殊性物上权,或者属于“物上通行权”(“管线之物上通行权”)。当然,这种权利也是不可滥用的。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即管线安设权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装、铺设管线及通道,并且此类管线又为管线安设权人所必需,该管线安设权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地上、地下安设。但应选择妨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说明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从建造、修缮建筑物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性项目,并及于建筑物的利用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除了工程建设中的管线安设权以外,还有工作人员、运输车辆、交通工具通过的通行权,以及用水权、排水权和置放建筑材料的占用权、便利权等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建设单位、专业供应单位或者房屋或者土地的承租人等。由此可见,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客体是一定的,而主体是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应改变的。在众多相邻关系的项目中,对于主体的要求是最宽松的不动产利用权与地役权。

瑞士民法典第691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等类似管道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对于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义务和相邻土地权利人应尽的义务,设置了基本要件。中国民法的规定是个老套路:“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则上不是将“赔偿损失”放在第一位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进行恰当的处理的,中国是个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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