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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第4节)

几类:第1类:大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2类:中小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3类: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5类:燃气管、暖气管管线安设的用途;第6类: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管线安设的用途;第7类:其他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假设性参考性分类。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7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2.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

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主要由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少有习惯法的规范与调整,这与农村社会或者农业地役权中的用水权正好相反。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一是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民法通则的规范相当于普通物权法调整与规范与调整,管线安设权的范围比较窄小,主要规定的是管线安设权的设立、行使与限制,但没有联系到损害人身关系的限制,侵权责任不够明细;二是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与调整。在总结物权法、民法通则经验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着重于管线安设权的限制和侵权责任的处罚,管线安设权的范围得以扩大,如管线安设时的高度危险、高空坠物危险等,从财产关系的限制到人身关系的限制都包括其中了。

利用土地、建筑物方面,管线安设权人的优先权大于他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这就需要相应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土地和建筑物资源普遍性的集约化利用,从而成就了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附属设施的集约化铺设与安装,以提高物的利用率和为大众提供方便的服务。法律承认管线安设权人加权,强制性地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放权让利,并为管线安设权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适用于物权法的特殊规定。

管线安设权,其权利内容,本质上为地下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和建筑物利用权(空间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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