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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1-1(第4节)

人建筑物内人员形成污染物等。

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发生,只要是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于他方不动产权利形成妨碍、损害的因果关系,就构成了建造建筑物安全事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大意是:因与邻地相关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倒塌的危险,或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一部分有崩离、脱落的危险,致土地有损害之虞时,所有人对发生的损害可能应负责的人,得请求采取为防止危险发生所必要的措施。

3.铺设管线、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义务

铺设管线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铺设的电线、电缆、光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

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安装配套设备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安装配套设备,主要有自来水进水阀门、高压水泵、储蓄水池、总装及分装水表、排水便池及水沟、变压器及控制室、总装及分装电表、电梯间与电梯、燃气接口与燃气表、暖气接口与暖气表、光缆接口与接线盒等。

铺设管线作业与安装设备作业,可以看作是流水作业,管线是联接设备的,设备是管线物标志功率的载体,往往是不可分家的。当然,铺设管线作业是一个项目,安装设备作业是一个项目,两个项目有不同的方式,占用他人不动产的空间方式也有不同。有的是直接占用的,有的是间接占用的;有的是单项占用的,有的是双项占用的。

铺设管线作业与安装设备作业,可能对他人不动产产生妨碍、损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水沟、水池、铺设或埋设管线、安装设备,对于他人地上附着物的损坏、地下地土层及建筑物的损坏(动摇、开裂、塌陷)、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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