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损坏(爆管、漏水、漏燃气、漏暖气、漏电);(2)在他人的建筑物上乱搭乱接电缆、光缆管线,导致他人建筑物难以承受负荷,墙体开裂、倾斜、崩塌;(3)接驳自来水进水阀门及管道太大,致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水流、水压不够;(4)接驳变压器电流分流太大,致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电流、电压不够等。
《建筑法》对于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要求。如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发保护。”
4.其他作业安全义务
其他作业安全,指物权法本条款可能省略掉的作业安全项目。有的是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不具有普遍性意义,为省略篇幅而没有点名。有的省略掉的项目,我们还是可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找到。例如,一方种植的竹子、树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就是一例。
法理上,种植的竹子、树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关于相邻地上附着物的连带物权如处分权问题,中国的民法、物权法目前没有相应的规定,中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法官在比照国外、海外地区的法律执行,也是一种弥补性的选择。
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遇到邻地的竹木的枝根越界时,可以向竹木的所有人请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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