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调整,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规划与建设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对于任何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物权干预与行政干预。
第二种,“一对多”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和物权关系不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义务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这一组关系人。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条件下,一般而论,国家对于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的一般事务可以不过问,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解决一些具体事务。但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用水、排水等重大活动,国家所有权人则以国家机关为主管部门,对以上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使得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遵章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土地所有权人为国家这一特定主体时,就会涉及到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相邻关系基本义务就会是一点带面地扩大。这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从街道办事处到城市管理、土地规划、房地产管理、市政公路与水务园林管理、电力管理、电信管理和环保管理,是由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衍生出一系列监督管理权和多个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或多或少、或长期或短期地成为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当事人,负有对相关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种,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我们知道,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不全是业主所为。有些时候或者很多时候,规划物业小区内是由因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事务不用业主操刀与操心,是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来进行主理的。自建房业主,包括集资房业主、经济适用房业主、宅基地自建房业主等业主,为了房屋的顺利进行,才自告奋勇地充当了“第一种”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商品房的业主,在购房入伙后,所享受的是现在的配套设施,此后就很少动土了。这是一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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