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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5-1(第2节)

基本义务。过去在法律上重点在于不动产近处相邻关系权利人的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鉴于当代社会机动车辆撞坏、毁损和人员伤害事故频发现实情况,法律的目光已经移向汽车损害赔偿的保障法中来了。日本于1955年颁布《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有97条,将这种公法堂而皇之地收进了私法《日本民法典》。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8条至第53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清车主与租赁者、借用者或者保险公司的责任,另有买卖拼装车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者的责任等规定。

综上所述,三种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以第三种为最重要,其次是第二种也相当全面而重要。第一种不是不重要,而是随着农业地役权物权价值的贬低而在一些地方与通行权一齐减少了适用范围。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主要还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允许不动产权利通行便利的义务,其次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履行对他人安全通行、减少妨害、恢复原状、补偿交易、赔偿损失的义务。

通行权,是法律赋予地役权人或者地产权人、土地或者建筑物利用权人以通行便利的特殊权利。因土地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因建筑物及其设施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建筑物空间利用的相邻关系。任何单位与个人滥用通行权、施工权上不允许的。有的城市的公路与市政道路,三两年一开挖一施工一大修,到处是“拉链路”,严重的劳民伤财,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浪费,并且魇肥了工程承包商和贪污受贿的地方官员,弊端多多。全国有多处高速公路、桥梁完工不久便出现了“路垮垮”、“路脆脆”和“桥垮垮”、“桥脆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非常之大,影响非常之坏;工程承包中的大重建、大拆迁运动中,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性很大,社会大众难以监督执行,挑战了法律尊严。

从许多社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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