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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8-1(第3节)

之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用于规范与调整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这些“私法”中私物权的物权共有制是广泛存在与存续的,但就其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远远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类的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

况且,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角度解析,对外和对内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物权共有制,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毫无疑问,物权共有制,穿插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四大网络体系,是关系网络系统最开放、最密布和最复杂多样的一类综合性物权类型!申言之,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将极其复杂的问题极其简单化,只讲所有权决定论,不讲所有制决定论,也不讲他物权参与论、内外物权综合论,这百分之百是有害无益的!

二、基本要点

1.共有的形式。法定的共有关系,不是以调整物的分配关系为主体,而是以调整多个权利主体对于同一标的物一定份额的权利关系。每个共有人,对整个物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因此,他所享有的不是一定份额的物,而是对物折成一定份额的权利。但是,共有的形式,总体上是以共同共有为主要特征。共同共有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按份共有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为,按份共有往往处于变更状态之中,不稳定的因素相对较多。

2.共有的成就。共有,存在于整个社会、家庭社会的各个权利结构之中,其成就的因素很多:(1)基于共有人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合伙、共同受让财产、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继承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2)基于客观事实的意思达成面而发生的: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发现埋藏物、共同拾得遗失物等。(3)基于其他客观条件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自然所得、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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