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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8-1(第4节)

资所得、共同发明所得、共同役权所得、共同利用所得等。

3.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要求分割共同的财产,而不以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为必要。但是,事先有约定的或者有习惯的,按照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执行。

传统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低级的共有制,比较单调,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自由。现代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中高级的共有制,相对多样化,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严格,特别是不动产和大宗财产的分割是如此。

4.所有权共有制与其他物权共有制的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法学界并没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和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之分的,也没有“物权共有制”的说法。他们就直呼“共有”,当然仅指所有权的共有。笔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民法、物权法中不仅仅只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一种形态,肯定还存在广义的物权共有制的形态。除了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还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等多个门类,所有门类加起来,就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

中外法学界,为什么没有广义的物权共有制而仅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之说?或者说,为什么仅有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而没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之说?

最可能的原因是“所有权决定论”或者“所有权万能论”的思想作怪所致。有这种思想的人就会认为,所有权是主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纲,纲举目张,共有的所有权厘清了,其他物权就自然而然地厘清了。认为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物权是目,一切要顺从所有权的旨意。所以,不规定其他物权共有或者共有制也罢。不可否认,所有权确实有其完整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但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其都能够独立自主、独当一面,更不能保证所有权共有关系一厘清,其他共有关系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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