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
使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使用权共有制,指系统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不是单一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同一标的物的使用权之间,可以形成平行的横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关系。除此之外,可能会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等级之中,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它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中最广泛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关系、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共有关系是非常普遍性的使用权共有制,每个共有关系圈子内部都有不限定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使用权共有制的物权化目标指向,是在尊重所有权或者尊重担保物权的前提下,着力确认和保护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而不受非理性的外界的影响,如“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就是传统物权法中典型的例子之一。其法理的应用,主要存在于信托式所有权体系中。对于信托的、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进行深入解剖,找出使用权的特点与规律,正确对待自主使用权和他主使用权,有的放矢地解决使用权用权不当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即以使用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促进所有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
使用权共有制的特点概括说来,具有亲缘性、亲和性、交融性、可逆性和一体化等特征。
广义的物权共有制,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的拓展形态,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除了所有权共有制以外,另外主要包括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于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公公关系的、公共关系的、共共关系的、公私关系的、共私关系的、私私关系的使用权共有制等,会呈现出更加纷纭复杂的局面。
使用权共有制,是比所有权共有制的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类物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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