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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第2节)

制。其表现为十分活跃,在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各个体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使用权共有制和准使用权共有制的身影。中国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使用权及其使用权共有关系,实践中需要认真对待,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随意抛弃它。

使用权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使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使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使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使用权共有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的侵权人不是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占他人的财产使用权,实质上是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如侵权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共款、挪用公物或者挪用共物,同样地会破坏使用权共有关系。如果说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机械磨损”的话,那么,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精神磨损”。前者是明显的硬性的腐败是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后者是隐晦的软性的腐败是不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由此可见,充分认识使用权共有的重要性,加强对于共有使用权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所谓使用权,这里不包括所有权权能因素中的自主使用权,应当包括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用益权中的使用权。其中,地役权中的使用权比较特殊。表面上,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实际上,其优先权地位高于用益物权,甚至于在一定场合可以促使所有权放权让利。如不动产权利人在他人占有、使用的土地上通行、通水、排水、挖掘土地、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提供便利,并不得拒绝。这就是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的特殊性。不过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也可以看作不动产的利用权。

使用权之间的共有关系,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但也不排除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形成共有关系。如土地所有权人允许地役权人在其所有的土地铺设管线等活动,同时所有权人也一并参与这种活动,这样的话,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人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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