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两级形式的共有关系。
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中均可包涵使用权这一物权基因。总体布局上,从前往后,可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使用权。与此同时,物权保护请求权也是需要分级分类的,毕竟侵犯高级使用权与侵犯中低级使用权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额度是不一样的。
本题目的“使用权”,仅限于“单一使用权”为妥。单一使用权,相对弱化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对强化使用权的权利。因为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其共有关系,更多的是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也就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使用权共有制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限于篇幅,列举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从略。
第一,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与所有权捆绑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捆绑在一起,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它本身就是双重性物权结构的使用权共有制,并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使用权共有制。
二是与所有权并列或分立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在“统”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列的,在“分”或流转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分立的。
三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所有权共有关系中的不动产与动产,为着经济目的或者为着物权目的,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制。
四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制。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业主共有关系中,有的是实际的共有关系,有的是名义的共有关系,有的是浮动的共有关系,浮动的所有权共有关系直接导致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父母拥有一套产权房屋,名义上父母与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有共有关系,但居住在一起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未居住在一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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