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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第5节)

企业、团体等主体,也容易组成同系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如中央国有企业之间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同为国有企业,但出资人所有权、领导权、监督权、管理权与利润留成是不一样的。

三是不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团体等主体,组成混合所有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以上所列举的使用权共有制种类,只是简要的列举一下,一些动态的、变态的使用权共有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一一列举。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使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所有权共有制的目标指向,是在突出主要物权、自主物权的前提下,剥丝抽茧地找出其规律性,从而举一反三,因而受到广大法学家的推崇。这对于简单的、固定的所有权共有制是非常有效的,而对于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就不一定有效了。经济社会中,大量的财产所有权是基于信托式管理与行使的,并且往往是层层信托管理的,越是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越是如此,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更不待说了,他们往往是多重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管理权、信托保管权、信托使用权。信托管理的过程,重点监控方法就是要突出使用权的监控。否则,使用权系统的恶变也会导致所有权系统失灵、恶变、蚀损、毁坏。

现实中不乏共车(单位车)私用、共款(单位款)私存等化公为私的现象,如一个单位的小汽车为某个部门共有,有的管理人凭借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将大家共同使用的小汽车变成他一个人长期霸占使用,这从所有权上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只能从使用权上看出变化。所有权实际上的变化,是潜移默化的。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成立,不是在于土地使用权本身,而是在于土地作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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