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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第2节)

才能保护作用权成立。至于其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若升华为利用权后再由单个利用权组建成共有关系的利用权也不迟。

作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现实情况下,有些物闲置起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些物权相当的虚弱或者空虚,共有关系人主动地积极寻找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变劣势为优势,提高自身的作用权,可以将消极物权上升为积极物权,并达到理想的境界。

2.共同发挥创造性。共有关系人单凭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劳永逸,不能解决复杂性的问题,迫使他们群策群力,动脑筋想办法解决困难,变坏事为好事,变不利因素为有利条件,创造性地开拓新领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运用物权价值工程原理与统筹法、目标管理法等经济手段与物权手段,共有关系人会巧妙地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科学地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通过一物多用、改变物的用途、废物利用等办法,寻找突破口,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物权竞争中取得实效与胜利。

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众所周知,建立健全共有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益均沾,为了优势互补,争取更大的利益与物权效果。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的共有关系,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物权杠杆作用,而希望在于令作用权共有制的圆满与平整程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是个物权符号,有时候是个物权护身符,要夯实物权基础,使有限的物权变成无限的活力,就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扎实地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

作用权是什么意思呢?权利人得到某种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以后,不让该物闲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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