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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第4节)

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作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作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作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作用权共有关系。

作用权的共有形式也是普遍的,对于物权人是有益的。假如两个所有权人共有一套房子,因为一直闲置着无人居住,出租出去就发挥作用,不出租出去就不会发挥作用。或者所有权人自己居住进去,也能发挥作用。如果共有权人自己既不居住,也不出租出去收取租金,那么,其作用权为零,其共有权为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为虚。将作用权由零效能转变为正效能,共有权人的共有权、所有权也就变实了。

二、一般分析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作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1.物权权能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由多人对同一标的共有享受所有权,共同包揽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拥有所有权是手段,拥有收益权是主要目的。而作用权共有制,则将物权权能重点放在了收益权上面,相应地淡化其他的权能,借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作用权共有制,按照其物权主体来划分,所有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动产所有权之中,因直接支配动产标的物为相对容易、为主流,所有权人共同行使动产的作用权是随机应变的,其物权变更状态相当频繁。相反地,用益物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中,主要存在于土地的长期、永久租赁权中,或者存在于长期的土地享用权中。不动产的优越于动产的能动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放权让利而直接支配不动产不够紧密所致。

2.法律调整结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最初产生于民法,主要源于罗马法、日耳曼法两大大陆法系。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渐进过程中,人类的逐利活动更加迫切和明显,公法由此而大量产生,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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