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物和废物的合理利用权,权利布局在于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享受政策的优先权、优惠权;在此基础上,再确认和保护利用权共有关系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而所有权共有制仅仅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方面来确认、保护其共有关系,并不过问物权的边际质量与边际价值,是简便型物权共有制类型。
利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2)共同发挥创造性。(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5)变所有权中心论、债权中心论为利用权中心论,并统一理顺其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后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人类生活丰富多彩,人们发掘财富、创造财富、更新财富的方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们在了解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基础上,高瞻远瞩地探索各种新型的利用权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
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表现为旧经济形态的利用权共有制,主要倾注于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权的设置,使得相邻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率相应提高,土地利用权关系,可以是土地利用权的平行、对衬的物权关系,也可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永佃权的设置,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租赁权人一个利用权的契约关系,其土地利用权关系,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保护的是承租人、担保人对物合理的利用与继续利用。又比如,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权关系,也是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之一。
德国、瑞士、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权的;(2)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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