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4)相邻的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种情况,对土地权利人有损害的,应当支付偿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以上规定,其土地利用权关系,基本上也隶属于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是各国千百年来最传统、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类土地利用权,而且绝大多数是共有关系的土地利用权。由这种土地利用权连锁性地衍生出相邻关系引水权、提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各种管线安设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权并波及建筑物利用权。
2.中国农村的利用权共有制
新中国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城市与农村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前期与后期也是不一样的。
在广大城市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权的土地利用权关系,突出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计划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能够有条不紊地同步推进,效果非常显著。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积相对最少的国家之一,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并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终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就说明了土地利用权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利用权是密切相关的复合型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代两大特征的利用权关系:
(1)以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公社的存续时间,从1958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