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在内。其普遍意义和普遍作法,在于运用现代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艺变废物为宝物,变反物权为正物权。其中,无形物、天然物可以由无主物变为有主物,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活跃。
每个城市最常见的现象之一,所有人员,无论是哪一阶层的人员,均可以在街道的垃圾堆、垃圾桶里捡拾废纸、废旧塑料、金属等废旧物资。实际上,利用权人拾掇抛弃的废旧物资,就存在一种共有权,也就是再生资源利用的共有权。并且,习惯上容许这种人可以此为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表面上,这看起来是小事,对于流浪者是大事,如果法律上一律禁止捡拾垃圾,有的流浪者会失业甚至饿死街头;对于环境保护和再生资源的利用也是大事,对于整个人类社会而言,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保护环境卫生,是人类文明事业的长久之计。
太阳能、潮汐能、风能、气能、水能、声音能、粒子能、原子能、电磁能、电磁波能和海洋、太空的利用,绝大多数是对于无形物的利用,并且绝大多数的无主的财产,资源共享的前景十分广阔。在这些领域,可以建立一座座利用权共有制。
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用与利用,将不断利用科技成果刷新纪录,不断地化害为利、兴利除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从本质上看,对于人们与其说是享有综合利用的作用权,不如说是必须履行的作用权关系的义务,而且是强制性的义务。
综上所述,许多利用权共有制,不是所有权共有制能够替代的,尤其是在无主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以及天然物、废弃物等物的权利主体是不确定的。其执行法理是“先占先得”、“不占不得”,所有权是由无主阶段向有主阶段过渡的;即使过渡到有主阶段,所有权或者作用权的共有状态是容易搭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过分地强调所有权共有制,有时候是起反作用的,因为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
物权法出台之前,笔者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增加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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