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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2-1(第3节)

的意定共有制度,较之于共同共有制度是分割财产比较自由的、财产控制权有高下等级的物权共有制度。各个权利人无需平分产权、平衡财产控制权和财产的占有份额,仅需由数人集于一个物权利益共同体中,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共有标的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规制,是比较自由灵活的共有产权制度。但就其具体的或者某些个重要的财产而言,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共同共有并限制随意处分的财产权,以保证共有共同体的和谐稳定。

按份共有规制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和不同的财产统治权、控制权。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是由共有约定明确的。数额一定后,一般是不允许随意增减与退伙的,特别是在合伙企业法人按份共有规制中,没有特别的理由而中途反悔、退伙、撤资、分割财产等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按份的分别共有,不等于是一般的分别所有。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断定:“分别所有”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关系,为两类不同界别的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或者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但财产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而不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为同类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份额或者份内的所有权,财产不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否则会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等于是特定的分别所有,等于是按份享有的、财产分割受客观条件与相关规约限制的分别所有。

客观要求是,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是按照出资额确定,动产“约定不明确的”是视为等额享有。等额享有,就是等额的共同所有即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制的权利义务,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断定:所占权利份额大者同时所占义务份额随着同等地大,所占权利份额小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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