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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4-1(第3节)

此相反,使用权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的权能越小、权利越小,受法定、受约定、受规约、受章程和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方面就越少、越小,行使物权时相对自由一些。

以上物权现象确实很有些“反常”。如单个或单一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自由化程度,肯定会比单个或单一使用权人、单个或单一信托使用权人和使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人、使用权信托按份共有关系人均自由得多;但是,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反过来,比单个或单一使用权人、单个或单一信托使用权人和使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人、使用权信托按份共有关系人均自由得少。如若不信,大家不妨再仔细观察试试看。

二、一般分析

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物权法总是将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放在突出的位置上,那是所有权的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的主导地位所决定了的。但是,花儿再美是要绿叶扶持的,一枝独秀是不能成林的。

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成长状态及其他成功状态,是与内因的主观能动性和外因的可塑性相结合的综合反映。很多时候,没有其他按份共有制的参与配合,轻则令所有权按份共有制萎缩,重则令所有权按份共有制夭折。特别是在信托所有权体系中,所有权人往往不亲自出马行使所有权,而是委托信托所有权人来代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因为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故很多时候只是行使四大权能中的一二种权能,有时候还要与他人建立共同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从而顺利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众所周知,所有的使用权,是分为自主使用权和他主使用权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以及地役权、永佃权、租赁权等一系列物权中,都可以看到使用权的背景。使用权的应用光景和出现频率,远远高于所有权。

2.使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

当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一定时,首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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