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所有。因此,夫妻共有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共同共有,只是大部分的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制的形式,其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和相邻(业主)共有四大类别,指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形式。各种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形式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所不同,但物权法理基础是基本相同的。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有些共同共有制并非铁板一块的,也有可能包含了按份共有制的某些因素,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适当分析与处理。
2.主要特征
除了定义上的“七化”特征以外,夫妻共同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统一。(2)财产关系对内扁平化、对外私密化。(3)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4)一般与家庭、业主共同共有形成串联的共同共有关系。(5)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夫妻共有形式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形式之一,是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和继承关系四位一体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存在,成为最为牢固的财产共同体。如父母、祖父母往往要分家居住生活,一对新夫妻仍然坚守在一家;子女大了,或者参加工作、结婚分家了,往往离开家庭而独自生活,而一对老夫妻仍然坚守在一家。所有这些,证明了夫妻共同体是非常牢固的财产共同体。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接着,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共有五大类。
3.主要义务
夫妻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主要的义务存在于两大方面。
第一,维持良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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