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关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抚养子女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为共同义务。
第二,共担经济风险的义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除此之外,如互敬如宾的义务、共同料理家务的义务、教育子女的义务等为常规的义务,包括家庭义务在内。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历来是个最棘手的法律瓶颈问题,是所有的共同共有关系中最敏感、最复杂的一种。2010年以来全国登记离婚人数超过185万对,接近400万人离婚,而且是处于不断攀高的严峻形势,所引发的离婚财产案件日益增多,有些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有鉴于此,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共计19条,其中有14条是关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直接规定,其余有3条是间接规定。
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规定
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财产增值权益的认定
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房产权益的归属认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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