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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9-1(第3节)

庭共有财产。家庭财产包含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个人财产两个部分,而家庭共有财产仅仅指存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的那部分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养育关系中的纽带,或者是建立在夫妻关系、家长关系中的纽带。这里应当区分已分家与未分家的、多子女与独子女的、有成年子女与无成年子女、有收入子女与无收入子女家庭的家庭等。如果一个家庭细分为几个家庭(夫妻分居除外),这样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就不是独立的、统一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其大家庭即有分家的家庭就是松散型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甚至于不一定是组合型家庭共同共有关系。

2.家庭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是家庭个人财产的总集合,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家庭个人财产除了承担家庭共有的义务外,有自己独立的支配权。

家庭个人财产来源不拘一格,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受赠所得、意外所得等各种合法所得,均可构成家庭个人财产,部分地转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具体办法见以下叙述。

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家庭个人财产,其他家庭个人财产也可以参照实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另外,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五大类,可能的情形下,或者家庭生活个人开支的需要时,一小部分可以转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权利。以下财产和财产权利可归家庭个人所有或者所得:(1)财产孳息。个人财产和婚前及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主要指一方婚前的储蓄、投资、证券、股票、股权等金融资产和建筑物等不动产所产生的孳息,农村牲畜等大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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