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为是否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而争论不休。业主抵押、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个人不能擅自抵押、出租、出卖共有的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部分设施的个人收益权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3.指导思想
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1)不可分割的财产,如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无论是大业主、小业主,也无论是其可区分的份额大小,平时均当作共同共有份额对待。(2)区分共有所有权和共有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3)区分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对于相邻共同共有制的影响。(4)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所对应的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不能混同于私人的一般业主。
传统物权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讲所有权共有制,不讲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共有制;只讲所有权制度决定作用,不讲所有制制度决定作用;常常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义务混同于私人和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将个性与共性区分开来。从相邻共同共有制的定义、特征和指导思想中不难看出,当共同共有关系成立以后,个人利益服从于共有利益、按份共有关系服从于共同共有利益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则。
我们不会刻意地追求“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有时候还真得这么做。如地方政府主持搞房地产建设,众业主便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房屋与物业管理服务,并且业主的共有关系也更加和谐稳定。如若私人和外资企业搞房地产建设,众业主只得倾其所有、到处借贷购买高价房屋,并且业主的共有关系也更加不理想。
二、基本要点
1.业主的相邻共有
规划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相邻共有,除了按份共有以外全部是共同共有,即大部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部分应当在产权证上载明。共同共有部分有些应当在产权证上载明,有些可以省略载明。小区总面积及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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