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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

相邻共同共有制的理论争鸣

论题:业主相邻共有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到底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还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什么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

持“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权在性质上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其主要观点有4点:一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不同于共同共有;二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也不同于按份共有;三是此种共有不仅与专有部分不可分割,且常常采取法定共有的方式“强制共有”;四是根据持有份行使权利。

持“特殊说”即“反对说”的学者也似乎看出了所谓“特殊共有”的不同特征,并借此证明该学说成立。笔者简单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反对说”共有与“坚持说”共有的差异不多,而相同点更多。

问题在于,有些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朗的,尤其是合伙共有。动态的共有关系与静态的共有关系肯定是有差异的,特殊的和一般共同共有关系难以一概而论。

二、一般分析

两种学说即两种共有关系说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共有关系以共同共有关系为基本特征,无特殊性可言。

已知夫妻、家庭共有关系等普通共有关系主要建构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上,辅之以按份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同样如此。相邻共有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几乎是普遍通用的准则。

共有关系的财产权利设置,相邻共有关系中分为专有和共有两部分,普通共有关系中也分为单有、共有两部分,单有也类似于专有。两者都淡化所有权,注重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在处分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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