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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第2节)

方面都设置了各种限制条件。

持“反对说”者认为,与共同共有相比,其(相邻共有)具有明确的份额划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小区物业费用如绿地维护、建筑物修缮等要依据持有份额分摊;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

该理由,说的是共同共有关系的随机性、可变性,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客观上也存在份额分摊的随机性、可变性,在夫妻、家庭等共有关系存在时,费用与份额的分摊不是直线的固定而是曲线的变化,共同共有关系中掺杂一些按份共有关系不足为奇。

“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的说法,是在否定业主的共同共有关系。业主的共同关系,是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存在而存在。物权法第6章,既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财产的共同关系,也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权利的共同关系。

通常一个共有人的退出,不影响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其他人依然保持其共同共有关系。只要有二人或以上人员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该共同共有关系依然可以继续。相邻共同共有关系的变更,建筑物共有权要与专有权一同变更,夫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也会存在这种“打包”变更的情形。

第二,以按份共有关系为个人权利的自由组合,无特殊性可言。

按份共有的权利主体上,两者之间的权利主体几乎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业主的按份共有,也就是家庭的按份共有,业主往往是家长,业主成员是家庭成员,甚至于按份共有法律的制定也是如出一辙。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约定。”这是关于相邻不动产按份共有费用分摊的弹性规定。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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