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是关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费用分摊的规定。
持“反对说”者认为,与按份共有相比,有以下不同点: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分别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形成一种复合的权利结构,不是按照份额对一个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与按份共有相比,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并没有形成应有份额。尽管对修缮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但这和按份共有的份额存在本质区别。共有人不能单独转让、抛弃其持有份,也不能在该比例上设定负担。持有份依附于专有权具有从属性。转让专有权,持有份也一并转让;此外,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益。持有份与管理权具有密切关系,这也是不能单独转让持有份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此种共有与按份共有也是不同的。
该理由,说的是按份共有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应有份额的离散性两个问题。这种说法,仍然不能否定按份共有关系与相邻按份共有关系的相同之处。
相邻按份共有是复合权利,同样地,一般按份共有也是复合权利。因为存在按份共有关系,共有所有权不能分为“几分之几的所有权”,只能淡化所有权,着重点放在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按份”上。比如,在夫妻、家庭的按份共有关系上,可以指定按份共有关系的范围,同时又可以划定共同共有关系的范围,如果要变更按份共有权,只能是将此按份共有权与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份额一并转让。
持“反对说”者有个思维误区,即共有权仅仅就是所有权的共有权,未考量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共有权,是受传统物权法观念和狭隘思维束缚所致。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退伙自由也常常受到家庭房屋不动产产权、业主共有关系的牵连,同样不自由、不容易。持“反对说”者仅仅拿合伙企业的共有关系来比较,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相邻按份共有关系可以分割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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