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章程的规定另搞一套,也不能混同于或降格于一般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多人共有一物存在时,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事关各共有人的日常大事。物权法对此进行原则性规范,可以明确各共有人之间在管理共有物、在共同管理共有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共同使共有物保值增值、发挥物的应有效用,促进共有关系的科学发展。
共有物共同管理权利与义务,即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是复式关系,却不等于是单式关系的简单相加。如孤立的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一人独享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担负的财产权责任是无限责任,对于个人财产是自己管、管自己。联立的共有的所有权,就是多人共享一个或者同类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担负的财产权责任是有限责任,财产共有人彼此互为权利人、义务人、管理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因而形成了复式的物权关系。就其总体上来各共有人均有共管的权利与义务,就其具体上来共有人可以列出分管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款关于“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是指“分管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据什么法理来进行适当处理。
理论上,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占有的份额大则管理权相应地大,否则就相应地小;好象按份共有的管理权是分级管理的,共同共有的是平级管理的。其实不然。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权是有弹性的,很多财产是谁使用、谁保管、谁管理,经常在家的人与不经常在家的人就不一样。一个成天在家的全职太太,比每天外出工作的丈夫的管理范围更大、更具体化经常化。合伙企业或者股份企业共有关系中,一般而论,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占有的份额大则管理权相应地大,否则就相应地小。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权,如看管、保管、保存共有物,以及防火防盗的责任,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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