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会指定一般的工人来负责,以便于工作或者便于转嫁责任。
具体管理权是从属于领导管理权的,是两个不同类型的共有物管理权。对于领导管理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肯定有区别。然而,对于具体管理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多数时候没有什么区别。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的:“例如,甲乙二人共购一辆出租汽车并获得运营权。甲乙二人在共同经营这辆出租汽车时,可以就如何维护、保养这辆汽车进行约定,如该车每跑五千公里必须保养;每晚停止营运后要置于某安全地点以防被盗等内容。甲乙二人应当遵守双方关于保存该车的规定。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就该车如何保存作出约定,那么甲和乙各自应尽自己妥善保存的义务。”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原则上是“谁使用,就谁管理、谁负责保存”,完全可以取决于习惯法和公序良俗,与约定或者不约定关系不大,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没有什么区别。退一步讲,即使不是共有关系人,如果是收益承租人或者是使用承租人,也是与约定或者不约定关系不大,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没有什么区别,关键在于取决于习惯法和公序良俗。
如果我们只关注所有权共有关系,而不关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共有关系,很多时候是解决不了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的。
二、管理等级
1.初级形态
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指共有物存在并保持原状时,为了防止物的毁损、灭失和机械磨损,共有人共同约定对原物进行有效保管、保存、保养、修理、修缮并合理使用,维持其性能价值与使用价值,建立管理模式,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这种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称之为共有物的初级管理。
2.中级形态
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或者中级共有物的管理,是在初级管理基础之上进行的升级管理。共有人在经济活动中,不满足于对于共有物的保值,升级到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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