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5-1

共有物共同管理之初级形态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之初级形态,一般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和修缮方面的管理。

共有物管理的形态,指物的共有人根据物的属性、价值、使用价值来进行管理的某一个层次。受客观条件制约,所有管理层次,呈现出不均匀性、随机性分布,而高、中、低三档呈金字塔形态,分别处于塔尖、塔腰、塔基三个位置。共有人对于物的利用,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是自觉性的追求。

共有物的管理,由恒定到变化,由简单到复杂,由稳定到风险,共有人的支配权在变化、升级时,共有人的义务与职责也会跟着升级。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会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新的约定补充;原新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更新的约定补充。以此类推,不断更新换代与升级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一般而论,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共同管理,是他们管理方式的基本格调,亦为基本规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业务的共同执行”这样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关于“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每一个共有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共有物的管理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个共有人既是家庭人,又是社会人。共有的垂直关系,就是管理权与被管理权的关系。每一个共有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共有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优化组合与优化管理结构至关重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