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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第2节)

将个体处分权与集体处分权、一般共有物处分权与整个共有物处分权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区别轻重缓急,用折中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平衡各共有关系人的身份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当今社会财产交易非常活跃,一些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得不能物尽其用、合理处分。因此,中国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采取“多数决”的原则,但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可以依照约定行事。

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中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仍然是从所有权制度方面来简单规定的,没有涉及到对于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处分,也没有涉及到所有制制度方面的深入规定。

如今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对于涉及到关系国计民生大事的国营、民族企业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共有物处分权的最终把关不在于共有人,也不在于政府、企业,而在于议会。如07年美国的房地美、房利美两大私营房屋次级贷款公司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美国议会介入决定这两间公司是否应当关闭,政府是否注入资金入股并救市。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在澳大利亚的力拓铁矿石巨头也陷入了债务危机,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同意中铝集团以150亿美元入股该企业并获得12%的股份。后来澳大利亚议会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力拓集团的决议,中铝集团辛辛苦苦几年的努力就此告罄而失败。

第二,西方国家在对待共有物处分权问题上,无论是共同共有的和按份共有的普遍采取“一致决”原则。

共有财产可分为一般财产、小额财产、日常交易财产和特殊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的,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对于一般、小额、日常交易财产的处分,基本上运用民事习惯、交易习惯等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企业章程来实行,也用不着成文法对于他们来操心,也无所谓“物尽其用、合理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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