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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第3节)

客观要求”。比如说,家庭中平时出卖一些废旧报纸杂志或废旧日用品之类的东西,多得或者少得几元钱不是什么大事,犯不着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否“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合伙企业中一些一般产品的销售,平时也是由主管销售的共有人负责照常进行,绝大多数时候根本无关“一致决”原则或“多数决”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业务的共同执行”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物采“多数决”原则,有可能发生“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阻碍物尽其用”或“丧失交易机会”等弊病,但估计这个概率不是太大。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有利的事情,为什么他要“阻碍”呢?最大问题在于,占份额大的关系人独裁专制,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滋生腐败比“滋生矛盾”更加可怕!那么,按份共有关系中采“一致决”原则,不仅仅是要解决处分权双方不平衡之“滋生矛盾”问题,更要解决“滋生腐败”问题。就是说,不仅仅是要解决“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问题,更要解决“独裁专制”、“滋生腐败”问题。

第三,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应与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之“一致决”、“多数决”原则区别对待。

首先,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是对于现有财产包括重大财产的维护与保护,不是处分、消灭这些财产,与“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和“独裁专制”、“滋生腐败”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不大。但是,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跟这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很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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