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除了建筑物外墙的重大修缮费用按建筑物面积分摊以外,其他的基本上是按各家各户平均分摊了。合伙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全部按照共有物重大修缮费用的不平均份额分摊,占份额大的也不吃亏,占份额小的也不占便宜。合伙共有关系中还存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占份额大的收入高一些,占份额小的收入小一些,这样就妥当了。
其次,无论是否有约定,关键在于公平合理。一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以及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应当有个平衡机制与平衡点。合同法也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和共有物处分权之“多数决”原则,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虽然物权法第97条把这两项重大事情并列在一块儿规定,但不能误解为它们是完全一致性的事物。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共有关系人的大事。不同之处,一是关于共有物的处分,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消灭;二是关于共有物的维护与再利用,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完善。此条文规定的“多数决”优先考虑原则,比较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简易修缮可除外)。是否完全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处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三种类型的共有物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分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托1人或者数人支配、处分,或者对于共有物行使一般的处分权。特定共有物必须经一定的决定程序进行支配、处分。本条款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权,主要指的是特定共有物或者特定事物的支配处分权,而重大修缮的支配与处分权一并加入此条款,似乎有“合并不同类项”的痕迹。
共有物,可以分为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个别共有物三种类型。
主要共有物,是关系共有关系成败利钝的大宗、值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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