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是“双2\/3以上多数决”的规定。但是,本条款却变成了“单2\/3以上多数决”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的是不动产和动产按份共有人重大修缮决定权的,且按份共有人是确定的;第76条仅规定不动产业主共有人重大修缮决定权的,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是混杂的。故本条款是在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的再分类。
不过,我们也知道,关于共有物的共同处分权问题,当然不止于建筑物区分共有权这一类型,除此之外,还存在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和股份共有等其他多种共有形式。尤其是动产的重大修缮,很多时候是采取约定的办法进行。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特征是,共有权与专有权粘连得很紧密,专有权是主物权,共有权是附物权,但每个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因房屋建筑面积而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并且每个业主关于房屋修缮的权利义务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共有物与专有物毗连的松紧程度有所不同;并且内外物权关系相互起作用相互制约。而物权法又不能过多的干预业主的自主权,为了保险起见,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就采取“双多数决”的办法。
二、一般分析
1.对于“双多数决”和“单多数决”的认识方法
为了解决本条款与第76条第6款的矛盾,我们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是死规定,法律上无龃龉、大家的观点上不会有什么意见,那么,我们可以在“按份共有”方面研讨一下。
第一,对于动产的处分与重大修缮,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均适用于本条款之“单多数决”。因为这是简单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容易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和物权矛盾,故采取本条款的办法进行统一解决。
第二,对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重大修缮、处分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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