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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2-1(第2节)

了按份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在内。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该条款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各共有人对于自己统治、控制、支配的应有部分可以自由处分。这是指他们的小宗的或者归个人完全支配的物品、劳动所得不入股的物品、个人拿走以后不影响合伙关系正常保持的物品等,共有关系不至于遭到人为的破坏。各共有人在约定俗成的条件下,可以拿进拿出,也可以自己来处分。重点在于,各共有人有入伙和退伙的自由,在执行约定的公费事务时和退伙时,“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义务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关系大局、整体利益的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

比如,一个合伙企业里,有甲乙丙丁4个合伙人。甲每月可报销的应酬费用2万马克,乙每月可报销的应酬费用1万马克,丙、丁每人每月可报销的应酬费用0。5万马克,这是甲乙丙丁4人的“应有部分”,也是事先约定好了的,可以自由处分。但是,他们每人所持有的机动应酬费用,仍然被看作是“共有物”,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款专用;如果是挪作他用,只能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德国民法典第709条第1款规定:“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指的就是“公事公办”这个意思。

2.共有物处分权的东西方差异

共有物处分权,包括各种处分的权利,如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物权的变更,利润的分配、共有物的转移、赠与或消灭、共有物的负担(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典当)等处分的权利和连带处分的权利。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比较德国民法典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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