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
中国物权法为什么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民法的不同规定呢?据物权法起草的专家学者介绍,对于按份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物权法起草者是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还是有一些想法。
第一,推翻传统原则的问题。既然“全体同意”原则是个普遍原则,中国为什么要推翻这个普遍原则呢?你说的那些“物尽其用的实情”,客观存在的,中国有,外国、外地区也是有的,甚至于比中国更加普遍。毕竟中国大陆是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更应当以公有制与共有制的稳定性为大局。要说懂得“物尽其用”,人家资本主义制度下比中国更加迫切,懂得更多。
第二,弊端与表决权问题。如果说,真的是弊端多于有利的话,那么,他们的“一致决”原则就不可能维持到今天。我们知道,《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部世界代表性的民法,至今已经修改过146次,为什么没有修改“一致决”原则?台湾当局的民法,是国民政府于1929年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然后于1945年前后转移到台湾地区的,也曾经修改过多次,为什么没有修改“一致决”原则?
第三,实际效果问题。共有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共有人共同走到一起,共同维持,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如果说,某一个共有人的份额占有2\/3,那么,大事小事,大处分权小处分权便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这种共有关系,更加容易恶化,更加令大多数人“滋生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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