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制度物权法的项目,包括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也是其中之一。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项目,丁是丁卯是卯,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如担保物权法中,有多少物就担保多少价款的债务,债权与债务如法锁一般的促使债务人想方设法出担保物和出管理费用,丝毫也不敢懈怠。制度物权法中,政府要求单位、个人老老实实地缴纳税费,如若不从,就动用行政机构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于大刑侍候。普通物权法有很多项目,要么是意思自治主义的货色,要么是讨价还价的场合,不确定性因素很多,法律也不好作出硬性规定。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看起来是个没有什么争议的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效果到底如何,也不得而知。在那些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圈子中,那些够胆违法乱纪的,不遵守合同与约定的,往往是那些占份额大的股东或者是主要的企业负责人,一些小股东往往是敢怒不敢言,打掉门牙往肚子吞。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向弱势者倾斜。这使得强势者越强势、弱势者越弱势,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信托关系和法律关系都难以理顺。一些聪明能干的法官懂得根据案情,有意无意地向弱势者倾斜,这比一打纲领性文件还管用。
2.共有物管理费用
共有物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物的改良费用;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费用。越是共有物越多、越是面对社会的共有物,共有物管理费用就会越多,共有人的责任更大、义务更多。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共有权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所谓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我看有三个板块,并且每个板块是有一定区别的。
第一板块,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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