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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4-1(第3节)

妻共有、家庭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有的夫妻、家庭也把西方国家什么AA制也学来了,这真不是个好事。夫妻、家庭里本来应当相敬如宾、恩恩爱爱、扶老携幼、扶危济困,应当让收入水平高的多承担一些义务,让收入水平低少增加负担,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然而,AA制会破坏好传统、好作风,只讲金钱,不讲道德风尚、人情世故,即使是夫妻、家庭关系仍然存在,但真正好的共有关系是名存实亡了。

第二板块,是业主共有、相邻物业小区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但道德法主要在于和睦相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比第一板块的项目有所减少。比较而言,物权法第98条比较符合这一板块的权利与义务,无需赘述。

第三板块,是合伙共有、股份共有板块。这一部分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项目非常之多,主要由物权法、民法、民事经济法、行政经济法的规范与调整,少量的涉及到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遍意义在于,企业对内和对外都要以诚实、诚信为本,如果连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样基本的诚实、诚信都没有,那么,这种企业迟早是要散伙走人的。哪怕是其企业做得再大再强,诚实、诚信的支柱一垮台,整个共有关系就全破产了。

二、一般分析

1.“要我出”的权利与义务

此为通用法则之一。

“要我出”,意指共有人不打算出、不情愿出、客观上不能出等情形,是被动性出管理费的情形。这种情形一出现,共有人之间容易引起争议。

争议出现以后,共有人可以坐下来商议,如果一方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或者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另一方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那么,他们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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