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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5-1(第4节)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大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大幅度调整时,可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出资大头,让弱势者一方出资小头。另一种是是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全部出资,让弱势者一方全部不出资。

以上四种基本方案的设计,主要从维护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关系来综合考量的。原则上,要向弱势者倾斜,让强势者作出让步。每个国家都是注重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反对不合理的负担以及错误的离婚,禁止“******”、“包二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与合伙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是有所不同的,毕竟家庭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是“内外有别”的。

如此说来,本条款的旨意,更适合于合伙的共有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对接补偿而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钱有势者应当说可以尽量地多出资、多负担,然后,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照顾;反之,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让步。而在合伙关系中,所谓的补偿,除了财产使用权的补偿以外,甚至于可以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补偿,例如本文第二题(“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所示的那样。

2.家庭成员负担

此处,家庭成员之间,现撇开夫妻关系的共有关系不谈,因为以上专门讨论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实际上,家庭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圆心成扇形向外辐射的。单子女与多子女的、单上辈与多上辈家庭关系是不相同的,经济条件好的与经济条件差的、系统负担大的与系统负担小的家庭关系也是不相同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分家以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参照夫妻关系的进行,如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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