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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5-1(第3节)

死板地套用本条款,当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外加“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行不通时,实际上,本条款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在此时,法官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显得非常重要。

依据婚姻法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两项原则,又鉴于夫妻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大锅饭式共同共有关系的恒定规律,我们不妨设计以下几种情形来区别对待:

第一,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采取“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所谓“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这里也只能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意见。比如,在现时情况下,夫妻之间的上述收入与支出,每月每项相差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总共相差不超过400元人民币,可视为“两相当”。

其中,“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应当考虑积蓄、有价证券、投资、意外收入等收入的因素,即总收入水平在内(下同)。“系统负担”,应当考虑家庭与亲属关系的负担、债务负担、投资负担等各项负担的因素,即指总负担水平在内(下同)。

第二,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不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系统负担轻一些的可以负担管理费用多一些,反之则负担少一些。多出资的不增加财产所有权,少出资的也不减少财产所有权。经过双方协商或者约定,也可以在财产使用权上作小幅度调整,最好是财产使用权也不要调整。

第三,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参照以上第二点的办法执行。

第四,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也不相当时,可选择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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