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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6-1(第2节)

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5页至第216页)。这个权威解读很重要。如果我们不读这个版本,有的东西就搞不清楚。如关于“对共有物的其他负担”,光靠猜测有时候会发生误会的。

物权法从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到第八章“共有”,共36个条款绝大部分是针对业主关系而特意规定的。物权法第98条虽然没有点业主关系的名,但看得出肯定有业主的一份。倘若不包括“共有物管理费用之业主负担”这一环,那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就定会是有了上文而没了下文。每个业主享受了身份权、人身权、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等一连串一整套的权利,肯定不会白白地享受这么多权利而不可能不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物权法第98条明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看来看去,这种规定好象是为业主们度身定做的一样。

物权法第98条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就是针对业主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关系与按份共有关系的界限不明显的特点,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办法,一槌子定音,希望据此来定分止争,将业主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落实到人。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混合共有关系。建筑物及其设施,除了室内、个人车库可以确定为专有,以及绿地和道路、文体设施、防空洞、水泵房、电梯间及其附设装备可以确定为共有的以外,其他部分,是专有中有共有(如业主近层外墙、楼底、楼顶等)、共有中也有专有(如业主近层走廊、楼梯、铺设的管线等)。所有这些,实质上为处理相邻的共有关系出了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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