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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6-1(第3节)

涉及到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一般而论,可以将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均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对待。但有的项目被当作按份共有关系,这也不足为奇。平时,物业管理企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面积大的业主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要大些,否则就要小些。建筑物修缮的费用,也沿袭着这一土规矩来办理。在这方面,物业管理者是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少、仅考虑业主房屋面积的大小的。

本文反复强调,本条款是适合于合伙企业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的。业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关系,或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共有关系,难点在于有些项目到底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此,涉及到建筑物的简易修缮和重大修缮,本条款不是专门化条款。

其实,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开。”(第79条)该条款首先讲明了这一方面的相邻共同共有关系。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80条)这一条款的最后一句,实质上是将共同共有关系转换成按份共有关系了。当然,这种灵活变通方法,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关于业主各种费用的分摊,仅仅集中于维护共有物费用的分摊,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费用的分摊。实际情况是,人身权保护费用的分摊,很多物业小区已经是将这些捆绑到维护共有物费用的分摊中去了。

二、一般分析

有的专家学者在解读物权法时,将建筑物的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一并列入讲解范围之内(本文上面也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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